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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是中国针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环节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如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等。

2. 经营者定义 :

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3. 流通管理 :

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4. 主管部门职责 :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5. 行业自律 :

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并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

6. 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7. 经营行为规范 :

经营者在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登记。

禁止收购依法查封、扣押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并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

8. 禁止销售 :

禁止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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