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因地区、处理规模和出水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于处理规模在500立方米/天(m³/d)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2. 出水去向 :
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
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CODCr)、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
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
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
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3. 监测要求 :
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并按照HJ/T91的规定进行水污染物监测。
4. 地方标准 :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5. 其他规定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理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更新和调整。建议查阅最新的地方标准或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得准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