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时限如下:
1. 申请期限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 受理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则按照少于六十天的复议期限规定作出结果。
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过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4. 特殊情况 :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上信息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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